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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
2023年11月20日

向生鲜“美颜”说不

不得使用“生鲜灯”,违者最高可罚3万元

本报讯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感官认知。近段时间来,在我县各大农贸市场、商场等场所的生鲜区提前整改,以往随时可见的“生鲜灯”明显变少了。

11月17日上午,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到上塘综合农贸市场,对市场内“生鲜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可以发现,以前摊位上随处可见的“生鲜灯”如今已不见踪影。据悉,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红润或鲜艳,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7月开始,我县市场监管局就已陆续对全县13家相关场所开展细致检查,排查出不合格灯具200余盏,后续将继续加强监管。同时,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郑璐璐 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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