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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民生
2022年08月16日

因为出售这 20 余斤鸡蛋,他违法了!

蛋鸡食用了兽药氟苯尼考粉,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报讯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与之相伴而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危害食品安全乃至居民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打击,严重者将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今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在蛋鸡产蛋期使用兽药氟苯尼考的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周某于2010年在永嘉县西源乡某村创办永嘉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肉鸡和蛋鸡的饲养。2021年2月份期间,周某发现其饲养的蛋鸡出现死亡,后经咨询系呼吸道疾病所致。随后在明知兽药氟苯尼考粉禁用于蛋鸡产蛋期的情况下,擅自将兽药氟苯尼考粉添加用于正在产蛋期的蛋鸡治疗,并将蛋鸡在期间所产的 20 余斤鸡蛋予以销售,获利 200 余元。

2021 年 5 月,永嘉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该农业合作社的鸡肉及鸡蛋进行抽检。经检测,鸡肉中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560 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鸡蛋中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560 号公告要求,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 年 10 月 26 日,被告人周某向永嘉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永嘉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永嘉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在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养殖的蛋鸡产蛋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并销售含有氟苯尼考的鸡蛋,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在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永嘉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特约记者 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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