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2〕2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开始调整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与待遇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挂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具体如下:
被征地农民缴费不再分档次,缴费总额为69000 元(其中:政府承担24840 元,村集体和个人承担 44160 元),享受相应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为575 元/月。
原享受一档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430元/月的,调整为575元/月;原享受二档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380元/月的,调整为500元/月;原享受三档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330元/月的,调整为430元/月。原选择二档、三档缴费档次现已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可以补足当时缴费时与一档缴费的差额,补足后次月享受相应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为575 元/月。
原享受相应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122元/月的,现调整为 150元/月。
二、待遇政策调整
对《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2〕230号)规定的“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可以重复享受个人不缴费的对象相应的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调整为“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可以重复享受个人不缴费的对象相应的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但对有视同缴纳养老金保险年限的则不再享受个人不缴费对象相应的待遇”。
三、特殊情况说明
被征地农民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04〕71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07〕81号)规定,可以要求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的补助对象,不能再要求享受永政发〔2004〕71号规定的村集体补助。
四、其他
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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