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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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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综合
2021年12月08日

确保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全市7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本报讯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日前,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不断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确保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全市共同富裕道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

此次援助范围包括具有温州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以上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报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紧急情况时,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按照《实施办法》,将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临时、社会化援助制度。如对低保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各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体现优待性。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一个医保年度内,援助金额封顶线为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等。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救助对象,采取减免相关教育费用,发放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方式,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烈军属子女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据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通过联通各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互享、救助申请“一键式”、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资金发放“一键达”,确保困难退役军人援助政策享受全覆盖。

记者 范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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