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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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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聚焦
2017年02月08日

永嘉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排除我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6〕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旧住宅房屋,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以下简称危房)。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其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危房必须按本细则及时治理、及时解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报送县住建局备案。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如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拒不申请鉴定的,由当地乡镇(街道)直接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场应遵守本细则,并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解危工作。

第五条 危房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整改等工作,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和相关功能区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危房治理改造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县考绩办要加强对危房治理工作的考绩。

第七条 C级危房在未解危之前一律不得出租或作于各类经营性场所使用。

第八条 D级危房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即“一律依法由乡镇(街道)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依法强制搬离),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擅自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第二章  C级危房治理

第九条 C级危房的所有人须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加固或修缮治理方案,并报属地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备案后,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或取得《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的工匠实施整治施工,治理完毕后对房屋安全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属地乡镇(街道)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观察内容的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住建部门。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时即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

D级危房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实施拆建改造的,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C级危房确因无法加固修缮或加固修缮治理成本过高等原因而建议整体拆除的,可参照本细则D级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D级危房改造

第十条 D级危房根据所处地域、规划要求等的不同,采用就近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原址或异地拆复建等不同方案分类处置。对采用就近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解危的,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策合一”安置补偿政策执行。对采用原址或异地拆复建方式解危的,按照联户拆建、原址或异地零星拆扩建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置:

(一)三江街道建成区以及其他乡镇(街道)已启动城中村改造或列入近期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的D级危房,应当按照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者异地产权置换安置,不得原址拆复建。

(二)东城、南城、北城、瓯北等4个街道的建成区,以及其他乡镇(街道)已经县政府批准列入旧村改造或暂缓个人建房审批范围的D级危房,原则按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异地产权置换安置。确属无其他可居住房屋或人均居住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另有房屋的应一并计算),且未列入近5年改造计划项目范围内的,可申请拆复建;同一幢危房中部分住户符合拆复建条件的,幢内其他危房户可一同联幢拆复建。拆复建审批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用地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调整或移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但原房屋建筑层数少于三层的,可以增加至三层,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部分作阴影标注,阴影标注部分不予确权登记,今后需拆迁时,不予安置补偿。

在本细则发文之前己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危房拆复建,可以按之前相关政策及建筑方案办理拆复建手续,也可以按本细则执行。

(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范围、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古村控制范围内的D级危房,原则予以加固修缮,其加固修缮方案经文物保护及旅游管理单位核定后,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如加固修缮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可按相关规划要求予以拆复建,申请拆复建的设计方案应先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核定;如涉及到古村保护规划编制已经县级审查通过但尚未批复的,可参照正在编制保护规划的报批稿或中间成果先行启动拆复建审批工作,具体审批由当地乡镇(街道)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把关。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范围以外,不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D级危房,就地安置时,应尽量优化调整建设位置如无法调整建设位置的,可优先按无房户另行异地安置;如无法另行异地安置的,可申请在原址拆复建,但其审批规模按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泄洪区及地质灾害范围内危房拆复建应征求相应部门意见。

(五)除上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范围以外的D级危房,因建筑密度过高,其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鼓励按城中村(旧村)改造、联户拆建或异地拆复建方式处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统一改造建设的危房可以在原址拆复建。危房拆复建一般应控制在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和原房屋的产权面积以及原建筑物的高度以内,如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或扩建部分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其拆复建审批按如下规定执行:

1.城镇规划内危房拆复建建筑规模可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5〕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2.农村新社区或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内危房拆复建建筑规模不受人均居住面积限制,但建筑层不得超过5层。

第十一条 原址拆复建三层以内(含)房屋与相邻建筑间距不作强制性要求。改建或新建建筑的标准层高宜为2.8—3.0米,底层不宜高于3.6米,沿街底层不宜超过4.19米。

拆复建审批规模超过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原房屋的产权面积或原建筑物高度,且超过部分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日照、通风、采光的,应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危房拆复建用地位置优化调整或移动后,其拆扩建建筑尚满足当地日照、通风、采光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危房拆复建后对相邻合法建筑的日照、通风及采光影响程度没有增加的。

(三)危房拆复建位于相邻建筑山墙西侧或北侧,且与相邻建筑间距没有变小的。

(四)众墙保留使用的,或另建墙体并自愿放弃众墙产权的,或众墙已倒塌的,在原土地权属范围内自建墙体的。

第十二条 危房拆复建审批应按照特事特办、适当放宽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化通道。

(一)危房拆复建如遇台风季节确需边拆建边审批的,申请人应该在拆除房屋之前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对现状的位置、面积、高度等进行测绘存档,作为审批依据。

(二)危房拆复建涉及未登记权属的,其合法面积的调查认定以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不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因火灾、洪灾等自然灾害造成要求拆复建的住房困难户,可参照D级危房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D级危房中系城镇户口的困难家庭,并系唯一住房的,在尚未解决居住情况下,可先对危房进行查封、腾空。查封并腾空后,可按无房户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具体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8〕147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5〕184号)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D级危房中系农村户口的困难家庭,并系唯一住房的,在尚未解决居住情况下,可先对危房进行查封、腾空。查封并腾空后,属地乡镇(街道)调剂废弃的学校、办公楼、村民中心、祠堂等,整理后供危房户临时过渡居住。

第十五条 家庭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2015年)2.5倍以内的农村困难家庭,其D级危房经查封、腾空后,未按照第十四条实施保障的,自腾空之日起,享受临时过渡租金补贴。临时过渡租金补贴标准:上塘、瓯北(包括黄田街道、三江街道)为一类地区,1至2人400元/月、3人450元/月、4人及以上600元/月;桥头、桥下、乌牛为二类地区,1至2人200元/月、3人225元/月、4人及以上300元/月;其他乡镇为三类地区,1至2人160元/月、3人180元/月、4人及以上240元/月。家庭人口数以户口本为准。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具体实施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8〕147号)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200%以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住房困难救助。符合《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01号)及《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永政办发〔2013〕201号文件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42号)规定条件的,原则上C级危房修缮每户补助5000元以下,其中1口之家补助不超过2000元,2口之家补助不超过3500元,3口及以上的家庭补助不超过5000元。D级危房拆建户每户补助7500元至15000元,其中1口之家补助不超过8000元,2口之家补助不超过12000元,3口及以上的家庭补助不超过15000元。家庭人数以户口本为准。对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200%以上且农村低保标准(2015年)200%以下的农村危房户实施住房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险性等级的,其改造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小规模公建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4〕156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之前县政府制定有关D级危房改造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中未明确的有关D级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房改造建设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1〕55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5〕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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